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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起网购7天内可无理由退货

2015-07-10 来源:   阅读:6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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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在官网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除了定做、鲜活易腐等几种情况外,网购商品也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违反该“办法”的,最高可罚3万元。“办法”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

政策规定

开网店必须实名制

“办法”明确要求,个人开网店须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售商品的必要信息,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针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办法”要求其经营者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应当调解。“办法”规定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退货运费由买家承担

“办法”规定,网上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有一些特殊商品除外,其中包括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以及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还包括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在退货时,商品应当完好,商家应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办法”要求商家出售商品必须开具发票,还要求商家及其工作人员要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商家若违反该“办法”相关规定,最高可罚款3万元。

来源:网易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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